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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经其配偶同意对外转让股权有效吗?
雷争名律师
法妞认证律师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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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中的财产性利益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夫妻一方擅自对外转让股权的,该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法妞网友咨询:

股东未经其配偶同意对外转让股权有效吗?

雷争名律师解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而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该股权的财产权及其收益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双方对该股权的财产权及其收益共同共有,除非夫妻双方就此作出特别约定。

基于提高股权流转的效率和维护股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转让其名下的股权,只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第三人善意有偿受让股权的,原则上不会因为该股权转让行为未获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而导致转让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如果股东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为目的,恶意转让股权,侵害配偶一方的财产共有权,且受让人对此明知的,则配偶一方有权主张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雷争名律师补充:

法律并未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持有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并未规定需经股东配偶的同意。因此,除非另有约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未经配偶同意,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股权的合法转让主体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法律亦未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需经配偶同意。未经配偶同意,股东擅自对外转让股权的,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配偶一方的财产共有权的,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雷争名律师结语:

夫妻婚后一方以共同财产投资取得股权本身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不能成为共有的对象,但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性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建议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另一方面,虽然股东转让股权时未经其配偶的同意,股权转让协议仍然有效,但为了避免协议签订后股东配偶主张合同效力瑕疵,产生不必要的争讼,建议股权的受让方在接受股权转让时,能够事先征询股东配偶的同意并取得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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