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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如何确定?
雷争名律师
法妞认证律师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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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发生移转的情形多种多样,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可以将股权转让划分为依当事人意思表示发生的约定转让与非依当事人意思表示发生的法定转让。约定转让即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达成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合意,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实现股权的移转,该种方式以股权买卖为典型,同时也包含股权赠与。法定转让是基于行政性规定或家庭伦理秩序的考量而实现股权的移转,无股权转让合同,包括国有资产的调整、司法执行程序、夫妻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等。

法妞网友咨询:

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如何确定?

雷争名律师解答:

未实缴出资股权的转让包括超出认缴期限未实缴出资(已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和认缴期限内未实缴出资(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两种情况。

股东资格的取得与股东适格出资之间不再是对应关系,股东出资并非出资人取得股东身份、获得股权的唯一要件,享有出资期限利益的股权亦有其转让的合法性。同时,从股权转让的实质来看,股权转让的并非实体出资,而是一种资格。即使是瑕疵出资的股东亦有权转让其带有瑕疵的股东资格,那么依法取得股东资格的未实缴出资股东当然有权转让其股东资格,因此未实缴出资股权对外转让的效力是值得肯定的。

雷争名律师补充:

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的股权具有目的权利与手段权利有机结合、团体权利和个人权利辩证统一的特征,兼有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属性,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由此可见,股权并不能被简单地归入物权或者债权之中,而是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因此在发生移转时不能简单地适用物权行为或债权行为来调整。

在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出资债权债务关系中,只要公司内部同意转让股权的,即符合免责债务承担理论中的债权人同意要件,新加入的股东也可以代替原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因此股权转让完成后,出让人自当免责,新股东的加入并不影响认缴责任的履行,认缴责任并未因股权的移转而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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