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自由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灵魂。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这一特点,股东对外转让时需要充分考虑其他股东对受让方是否接受,强行无限制地对外转让,会严重破坏股东之间已经建立起的信任关系,进而影响到整个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停摆。
法妞网友咨询: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什么?
雷争名律师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股权转让加以限制,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但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基于公司控股权之争往往规定了这种限制。
对于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完全属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事情。如果股东们基于风险防范和股权结构的考虑,通过章程限制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条件,规定公司内部转让时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应当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雷争名律师补充: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而在企业内部做好股东转让的内部约定,则能够保证股权转让更加平稳对企业发展起到稳定的意义。
如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或者违反公司法原理的,应认定该章程条款无效,对股东无约束力,换言之,股东即使违反该章程条款进行转让的行为仍然是有效的。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不得对股权转让作禁止性规定或者对股权转让的限制造成了股权转让在实质上成为不可能,比如“公司章程约定股权的转让应经其他所有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可以拒绝购买”,这样的约定亦属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