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共七条,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细致和具体的依据。
法妞网友咨询:
“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如何认定?
雷争名律师解答: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销售利润为产品销售收入减去相应的销售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费用后的利润,营业利润为产品销售利润减去管理、财务等费用后的利润。因此,按销售利润计算获利的数额一般大于以营业利润计算的数额,即按销售利润计算侵权人的赔偿数额更高,这也体现了加大对“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侵权人的惩罚力度。
雷争名律师补充:
可以从主客观两方面界定被告是否构成“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但也没有明确被告必须存在主观故意。
确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此,在侵犯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类纠纷案件中,对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侵权获利,并由此确定赔偿数额。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下称“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可以认定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严重”是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主要针对行为人的手段方式及其造成的后果等客观方面,一般不涉及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这表明在认定被告是否构成“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时,理论上可不考虑其主观状态,在认定被告构成“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同时,还确定了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等。